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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电子签名_法律法规简介

发布时间:2021-06-29 10:26:21 人气:

一、概述

在新加坡,电子和安全电子签名的使用受《电子交易法第88章 (ETA)》(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Cap 88 , 简称ETA)) 和《2010年电子交易(认证机构)条例》(Electronic Transactions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Regulations 2010)的约束。《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简称PDPA) 也与个人信息相关用于安全电子签名。

一般来说,电子签名普遍用于新加坡的所有类型的交易,并且随着本地公司的扩大使用,电子签名的使用也在增加。电子签名带来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因为只需手头的移动设备即可在几分钟内签署文档。这在以下情况下特别有效:

   需要多方签名,例如股东或董事决议;或者

   一些必需的签署人位于海外,在那里电子签名有助于快速周转并降低文件交付成本。

根据新加坡法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主要特征总结如下:

   电子签名可以被赋予与“笔签(wet ink)”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即需要一个人对文件进行物理签名),前提是满足某些要求(见下文第三部分);

   电子签名包括安全电子签名。在 ETA 下,电子签名和安全电子签名都是可执行和可接受的。但是,在涉及安全电子签名的程序中,签名将具有与“笔签”相同的可执行性的推定。如果电子签名不是安全的电子签名,则此推定将不适用;

   对于通常需要传统物理签名的情况需要考虑的特殊考虑因素(见下文第四部分)。

法官熟悉有关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电子签名被广泛接受为证据,法官经常在与签名和合同有关的案件中引用 ETA。

 

二、解释摘要

电子签名——“以电子格式提供的确认,企业可以使用它来证明一方的意图(例如接受)”,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用于验证所涉及的一方。” 该解释来源于新加坡政府机构 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ETA 没有指定电子签名必须采用的形式。因此,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

   扫描的物理签名;

   在电子设备上绘制的签名;

   单击“我同意”网站上的条款和条件;或者

   在在线表格的签名部分键入您的姓名。

安全电子签名 —— 由可信服务提供商(trusted service providers)提供的证书支持的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 —— 一种电子签名,由电子记录的转换组成,以便拥有初始未转换电子记录的人和签名者的公钥可以准确地确定:

   转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者的公钥对应的私钥创建的(即属于同一密钥对);和

   自转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已更改。


与“笔签”相同的可执行性的推定——

   它是与之相关的人的签名;

   由该人粘贴,意图签署或批准电子记录;和

   它是真实的,具有完整性。

 

三、电子签名需满足的条件

要使电子签名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电子记录中信息的完整性必须有可靠的保证,从它最初以最终形式制作开始;

   当电子记录提供给某人时,必须能够向该人展示;和

   它必须遵守监管提供或保留此类记录的公共机构指定的与电子记录相关的任何附加要求。

为使安全电子签名有效,其必须能够验证,它在制作时应该是:

   对于使用它的人来说是独一无二的;

   能够识别此类人;

   以使用者单独控制的方式或使用方式创建;和

   以某种方式链接到与其相关的电子记录,如果记录被更改,则电子签名将失效。

上述安全电子签名条件可以通过使用特定的安全程序(即根据《2010年电子交易(认证机构)条例》以及ETA附表三)或商定的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来满足。

除了有效的安全电子签名的要求外,数字签名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有效证书运行期间创建的,可以参考该证书中列出的公钥进行验证;和

   依据下列情况,该证书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

  由符合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颁发;或者

  它是由公认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或者

  它是由部长批准的公共机构颁发的,或由法规强加或指定的认证机构;或者

  双方(发送方和接收方)明确同意使用数字签名作为安全程序,并且数字签名通过参考签名人的公钥进行了正确验证。

ETA 包括认证机构 (CAs) 的自愿认证计划,该计划由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监督。但是,非认可的认证机构仍然需要遵守基本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在其业务中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颁发、暂停、撤销和发布其证书的义务。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遵守额外的职责和义务,例如在每个认可期限之前接受审计,以及有关其证书的颁发、更新、暂停、撤销和发布的更严格要求。

基于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的数字签名自动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并为法律所承认。

 

四、特别注意事项

在新加坡,PDPA 规定,除非符合 PDPA 规定的要求,否则组织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到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与公共部门实体进行交易

SingPass帐户(即新加坡官方个人账号)需要与政府实体使用电子签名,新加坡个人访问或SingPass系统是一种单点登录在线服务,允许持有新加坡身份证的人能够与政府机构进行交易。 SingPass移动应用程序上的“Sign with SingPass”功能允许用户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此类数字签名使用由新加坡国家认证机构 Assurity Trusted Solutions (“ATS”) 颁发的证书。经 ATS 根据 ETA 认证后,此类数字签名将被视为安全电子签名。

通常需要传统物理签名的情况

在新加坡,有几种情况通常需要传统物理签名。此外,还有一些情况需要额外考虑电子签名的法律合规性,例如在与公共部门实体进行交易时。以下内容被排除在ETA之外,因此不能进行电子签名:

(1)  遗嘱

(2)  可转让票据、所有权凭证、汇票、本票、运单、提单、仓单或任何使持票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交付货物或支付款项的可转让单据或票据钱的

(3)  契约、信托声明或委托书的设立、履行或执行,默示、推定和结果信托除外。

(4)  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或此类财产的任何权益的合同

(5)  不动产的转让或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修订ETA的电子交易(修订)法案》于2021年2月1日由新加坡议会通过,并于 2021年3月19日生效。上面提及的第二(2)点-提单可以用电子方式签署或执行,其预期将在国际贸易中被经常运用。

 

参考资料:

   《电子交易法第88章 (ETA)》(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Cap 88)

   《2010年电子交易(认证机构)条例》(Electronic Transactions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Regulations 2010)

   《修订ETA的电子交易(修订)法案》(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mendment) Act 2021)

   《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其他同类机构的网上公开信息

 

其他相关文章:

   [合规-新加坡] 电子签名 – 行业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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